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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春峰
  食品藥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刑法卻未能有效發揮懲治作用,原因眾多。其中,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不力是原因之一。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個細節加強食品藥品安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從寬掌握案件移送的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移送的移送、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可見,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標準是涉嫌犯罪。由於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職責不同,為了避免越俎代庖,也為了有力打擊犯罪,該標準應當從寬掌握。即只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機關有證據證明所查辦的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可以移送,不需要對案件進行全面、充分的查證。
  做好行刑銜接的證據轉化。刑訴法第52條第2款明確了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這一規定,必須嚴格把握。首先,行政執法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不是“應當”,即該證據材料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嚴格審查、並經法庭質證和查證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其次,規定中“等”字指代的證據材料應當是與列舉的物證等具有同等特質的實物類證據,所以,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有可能被作為證據使用。但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不應包括在內,對該類證據材料必須重新收集,如無法收集,必須棄用。
  及時公開行刑銜接相關案件的信息。在不影響現有案件辦理的前提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通過單位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報紙等方式向公眾公開相關行政法規、刑事法規、司法解釋等,以保障社會各界對食品藥品安全行刑銜接的知情權,方便公眾進行監督。同時,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有助於提升執法公信力,也可以有效動員社會各界積極提供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的線索,促成社會共治。
  (作者為山東省德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從細節強化食品藥品安全行刑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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